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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月就要到啦,学学安全生产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公室节约用电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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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手关灯很容易,积小成多省电力。

2、节约能源做得好,省钱节能又环保。

3、省一点能源,多一点资源。

4、节约能源一起来,共创美好的未来。

5、若要空调耗电少,温度适当设定好。

6、购买电器有方法,节能标志真正好。

7、随手关灯,随时有灯。

8、显示器:亮度低一点 省电又护眼。

9、打印机:减少开关机 省电也省墨。

办公室节电的8大提醒

1、无人使用时会议室应关灯停冷气;

2、空调温度保持26℃或以上,天气不热时不开空调。

3、推广使用节能灯(比白炽灯省电高达70%-80%);

4、关掉显示器比任何屏幕保护都省电;

5、电脑关机后拔出插头;

6、打印机共享,减少闲置;

7、空调在下班前15分钟关掉;

8、下班离开前不忘关电源。

办公室照明省电的5个举措

1. 在保证光照度的情况下,尽可能使用自然光照明;

2. 中午休息时间,可关闭办公室区域的照明灯;

3. 在保障员工正常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少开走廊灯;

4. 下班时,在离开办公区前,如果没有其他人在工作,应及时关闭照明灯;

5. 加班时,仅开供自己照明使用的灯具,而不要成片的开灯。

办公室节约用电常识

1、 下班前20分钟关闭空调

  办公室内的温度在空调关闭后还可持续一段时间。 下班前20分钟关闭空调,既不会影响室内人员工作,又可节约大量电能。

2、 办公电脑设置合适亮度,节电又护眼

  将电脑显示器亮度调整到一个合适的值。显示器亮度过高既会增加耗电量,也不利于保护视力。中国目前有3亿台电视和几千万电脑显示器,仅此一项每年可省电50亿度。

3、办公电脑屏保画面要简单、及时关闭显示器

  屏幕保护越简单的越好,最好是不设置屏幕保护,运行庞大复杂的屏幕保护会比你正常运行时更加耗电。可以把屏幕保护设为“无”,然后在电源使用方案里面设置关闭显示器的时间,直接关显示器比起任何屏幕保护都要省电。

4、留意打印机的电源插头

  下班时或长时间不用,应关闭打印机及其服务器的电源,减少能耗,同时将插头拔出。据估计,仅此一项,全国一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74万吨。

5、推广使用节能灯

  以节能灯代替白炽灯,可节省高达70%至80%的电力。一只11瓦节能灯的照明效果,顶得上60瓦普通灯泡,而且每分钟都比普通灯泡节能80%。如果全国使用12亿支节能灯,节约的电量相当于三峡水电站的年发电量。

6、选用新型空调设备

  在办公楼改造过程中,以全新的节能型号,代替陈旧的空调设备,如考虑使用热回收型冷水机或热泵机组,在提供冷气的同时,可利用回收的废热将水加热,可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消防安全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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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防范于未然,下面是标语口号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消防安全标语和火灾自救方法。希望大家喜欢!更多消防安全标语请关注标语口号网口号栏目!

  【消防安全标语】

  1. 珍爱生命从防火做起。杜绝火患从自我做起。

  2. 勿忘火警,危险时刻真朋友。

  3. 消防设施别乱动,扑救火灾有大用。

  4. 火灾起心莫急,湿手巾捂口鼻。

  5. 查找隐患堵漏洞,消防安全有保证。

  6. 爱惜自己校园,驱逐火灾隐患。

  7. 火灾不留情,预防要先行。

  8. 小烟头莫小看,随便扔留火患。

  9. 安全用火,幸福你我。

  10. 消防安全人人抓,预防火灾靠大家。

  11. 注意防火别放松,免得大火一场空。

  12. 人人重视防火,灾害远离你我。

  13. 火灾无情,警钟长鸣。

  14. 火灾逃生命为先,切莫贪图物和钱。

  15. 烟头别乱扔,防火弦紧绷。

  16. 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防火稳如山。

  17. 火无情人有情,齐防火共安宁。

  18. 防火意识不强是最大的隐患。

  19. 消防情系你我他,预防火灾靠大家。

  20. 自防---永不放松,警钟常鸣。自救---临危不惧,头脑清醒。

  21. 增强消防科学发展观念,普及消防安全教育知识。

  22. 电器着火不要怕,快把电闸去拉下。

  23. 学校是我家,防火大家抓。

  24. 火灾牵动千万家,防火要靠你我他。

  25. 楼道无杂物,消防无后顾。

  26. 消防安全不可忘,楼道里面要通畅。

  27. 在宿舍用火和违章用电,是宿舍火灾的最大隐患。

  28. 用火用电要注意,千万不可太大意。

  29. 创消防安全校园,让火灾远离生活。

  30. 人人树立防火观念,班班清除火灾隐患。

  31. 防火常识进校园,自防自救保安全。

  32. 师生有情火无情,校园防火钟长鸣。

  33. 消防演练经常搞,火灾损失定减少。

  34. 健全制度把好关,消灭火种不抽烟。

  35. 遭遇火情免不了,注意逃生最重要。

  36. 疏忽消防一瞬,毁掉幸福一生。

  37.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

  38. 安全自检、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39. 强化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40.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自身消防安全。

  41. 爱护消防器材,掌握使用方法。

  42. 掌握消防常识,遵守消防法规。

  43. 珍爱生命从防火做起。杜绝火患从自我做起。

  44. 勿忘火警,危险时刻真朋友。

  45. 消防设施别乱动,扑救火灾有大用。

  46. 火灾起心莫急,湿手巾捂口鼻。

  47. 查找隐患堵漏洞,消防安全有保证。

  48. 爱惜自己校园,驱逐火灾隐患。

  49. 火灾不留情,预防要先行。

  50. 小烟头莫小看,随便扔留火患。

  51. 安全用火,幸福你我。

  52. 消防安全人人抓,预防火灾靠大家。

  53. 注意防火别放松,免得大火一场空。

  54. 人人重视防火,灾害远离你我。

  55. 火灾无情,警钟长鸣。

  56. 火灾逃生命为先,切莫贪图物和钱。

  57. 烟头别乱扔,防火弦紧绷。

  58. 一人把关一处安,众人防火稳如山。

  59. 火无情人有情,齐防火共安宁。

  60. 防火意识不强是最大的隐患。

  61. 消防情系你我他,预防火灾靠大家。

  62. 自防---永不放松,警钟常鸣。自救---临危不惧,头脑清醒。

  63. 增强消防科学发展观念,普及消防安全教育知识。

  64. 电器着火不要怕,快把电闸去拉下。

  65. 学校是我家,防火大家抓。

  66. 火灾牵动千万家,防火要靠你我他。

  67. 楼道无杂物,消防无后顾。

  68. 消防安全不可忘,楼道里面要通畅。

  69. 在宿舍用火和违章用电,是宿舍火灾的最大隐患。

  70. 用火用电要注意,千万不可太大意。

  71. 创消防安全校园,让火灾远离生活。

  72. 人人树立防火观念,班班清除火灾隐患。

  73. 防火常识进校园,自防自救保安全。

  74. 师生有情火无情,校园防火钟长鸣。

  75. 消防演练经常搞,火灾损失定减少。

  76. 健全制度把好关,消灭火种不抽烟。

  77. 遭遇火情免不了,注意逃生最重要。

  78. 疏忽消防一瞬,毁掉幸福一生。

  79.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规范消防安全。

  80. 安全自检、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阅读延伸:

  【火灾逃生自救常识12条】

  1、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牢记火警电话“119”。报火警时的主要要点: (1)说清着火单位的具体地址; (2)说清是什么东西着火和火势大小,以便调配相应的消防车辆; (3)说清楚报警人的姓名和使用的电话号码; (4)注意听清消防队的询问,正确简洁地予以回答,待对方明确说明可以挂断电话时,方可挂断电话; (5)报警后要到路口等候消防车,指示消防车去火场的道路。

  2、当周围发生火灾时,一定要保持镇定,以免在慌乱中做出错误的判断或采取错误的行动,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3、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不要往柜子里或床底下钻,也不要躲藏在角落里;更不要贪恋财物,盲目地往火场里跑。

  4、当发生火灾的楼层在自己所处的楼层之上时,应迅速向楼下跑,因为火是向上蔓延的。千万不要盲目跳楼,可利用疏散楼梯、阳台、落水管等逃生自救。

  5、燃烧时会散发出大量的烟雾和有毒气体,它们的蔓延速度是人奔跑速度的4-8倍。当烟雾呛人时,要用湿毛巾、浸湿的衣服等捂住口、鼻并屏住呼吸,不要大声呼叫。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靠墙边爬行逃离火场。

  6、不论是位于起火房间还是未着火房间,逃到室外后,要随手关闭通道上的门窗,以减缓烟雾沿人们逃离的通道蔓延。

  7、在被烟气窒息失去自救能力时,应努力滚到墙边,便于消防人员寻找、营救,因为消防人员进入室内都是沿墙壁摸索着行进。此外,滚到墙边也可以防止房屋塌落砸伤自己。

  8、当自己所在的地方被大火封闭时,可以暂时退入居室。要关闭所有通向火区的门窗,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缝,并泼水降温。同时,要积极向外寻找救援,用打手电筒、挥舞色彩明亮的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以引起救援者的注意,等待救援。

  9、一旦被火势困住,要积极采取紧急避难。一些大型综合性多功能建筑物,一般在常用的电梯、楼梯、公共厕所附近以及走廊末端设置避难间。发生家庭火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如利用阳台等可燃物少、方便同外界接触的空间,自创避难小空间避难。

  10、若被困在二层以下的楼层内,被烟火威胁,时间紧迫无条件采取任何自救办法时,也可以跳楼逃生。在跳楼前,应先向地面抛一些棉被、床垫等柔软物品,然后用手扒住窗台或阳台,身体下垂,自然下滑,使双脚着落在柔软物上。

  11、在商场、宾馆、歌厅等公众场所时要注意观察并记住场所的进出口、太平门、楼道、紧急疏散口的方位及走向;一旦在公共场所遇到火灾,要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裹挟在人流中逃生时,可一只手放胸前保护自己,用肩和背承受外部压力,用另一只手拿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吸入有毒气体。

  12、火场不可乘坐普通电梯。因为发生火灾后,往往容易断电而造成电梯故障,给救援工作增加难度;另,火场上烟气涌入电梯通道极易形成烟囱效应,人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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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节约能源一起来,共创美好的未来。

  2. 下班时,在离开办公区前,如果没有其他人在工作,应及时关闭照明灯。

  3. 打印机共享,减少闲置。

  4. 购买电器有方法,节能标志真正好。

  5. 选用新型空调设备。

  6. 省一点能源,多一点资源。

  7. 电脑关机后拔出插头。

  8. 加班时,仅开供自己照明使用的灯具,而不要成片的开灯。

  9. 无人使用时会议室应关灯停冷气。

  10. 留意打印机的电源插头。

  11. 关掉显示器比任何屏幕保护都省电。

  12. 节约能源做得好,省钱节能又环保。

  13. 在保障员工正常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少开走廊灯。

  14. 空调温度保持℃或以上,天气不热时不开空调。

  15. 空调在下班前分钟关掉。

  16. 下班离开前不忘关电源。

  17. 显示器:亮度低一点省电又护眼。

  18. 办公电脑屏保画面要简单及时关闭显示器。

  19. 推广使用节能灯。

  20. 推广使用节能灯(比白炽灯省电高达%-)。

  21. 冷气空调要省电,温度控制要做好。

  22. 照明品质要提高,省电灯具不可少。

  23. 节约用电,人走灯灭

  24. 来电不容易,度度皆辛苦。

  25. 节能标章节约用电,环保标章保护地球。

  26. 省一分钟电,多一分钟电。

  27. 节约能源一起来,好山好水好将来。

  28. 节约用电,避峰让电,同献爱心,共尽责任。

  29. 购买电器要记牢,用电效率第一条。

  30. 只要举手小动作,成为省电大赢家。

  31. 点点滴滴汇成节电洪流,开开关关照亮万家灯火。

  32. 万般能源众家省,源远流长照世人

  33. 节能解危机,地球有转机。

  34. 节约用电没诀窍,随手关灯为首要。

  35. 选购冷气有一套,EER值必需高。

  36. 动手做节能,环保又省钱。

  37. 随手关灯一小步,节约能源一大步。

  38. 随手关灯很容易,积少成多省电力。

  39. 多一点理解,担一份责任,献一抹光亮,度一段艰辛。

  40. 冷气电扇一起吹,清凉省电又节能。

  41. 节约能源有良方,充分利用自然光。

  42. 节约能源度危机,共创经济新契机。

  43. 节约用电积少成多,节省金钱岁岁年年。

  44. 电力是个宝,度度要计较。

  45. 节约能源要做好,冷气效率要提高。

  46. 一家节约一度电,万家节电度难关。

  47. 节约用电珍惜能源,爱护地球你我责任。

  48. 随手关灯,随时有灯。

  49. 地球资源日日少,节约用电不可少。

  50. 选购电器有方法,节能标章真正好。

  51. 若要冷气耗电少,温度适当设定好。

  52. 随手做节能,创造好人生。

  53. 随手关灯,利国利民。

  54. 若要电费缴得少,节约用电要做好。

  55. 万般能源众家省,源远流长照世人。

  56. 省一点能源,多一点资源。

  57. 地球资源真有限,省电省钱省能源。

  58. 人人省电,人人省钱。

  59. 少开一盏灯,奉献一片情。

  60. 节约用电,人人有责。

  61. 在保证光照度的情况下,尽可能使用自然光照明。

  62. 中午休息时间,可关闭办公室区域的照明灯。

  63. 打印机:减少开关机(标语口号网)省电也省墨。

  64. 若要空调耗电少,温度适当设定好。

  65. 办公电脑设置合适亮度,节电又护眼。

  66. 随手关灯,随时有灯。

  67. 下班前分钟关闭空调。

  68. 随手关灯很容易,积小成多省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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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口号精选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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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十二、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十五、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十六、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十七、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十八、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十九、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二十、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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