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把关一处安 众人把关稳如山
安全记心头 家人不用愁
平安二字皆是宝 安全二字皆是福
安全生产勿侥幸 违章蛮干要人命
麻痹出事故 警惕保安全
宁可千日慎重 不可一时疏忽
工作一分钟 安全六十秒
疏忽在一瞬 遗恨在一生
安全在我心中 质量在我手中
抓好安全教育 强化质量意识
按规操作光荣 违章作业可耻
绷紧安全弦 严把质量关
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胜于防范
安全警句铭记在心,远离危险平安永驻。 安全是人类永恒的主旋律。
安全管理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无患。 百花盛开是园丁劳动的结果。生产安全是员工勤奋的成果。
人人注意安全,个个家庭幸福
缺乏安全知识的人,像事故一样可怕,甚至比事故更可怕。
老虎屈膝而卧,不是向你致敬。 潜伏的事故隐患,不是安全无事故的表现。 前松后紧也是事故隐患。不要让小隐患酿成大灾难。
环境与安全,时代的强音。平安与健康,生命的赞歌。
期待一个共同的心愿,创造一个平安的环境。
你好我好大家好才是真的好。你安全我安全大家安全才是真的安全。
工作情绪稳定,安全防范周全。
“安全”不光挂在嘴上,更应时刻贴在心上。 麻痹大意处处有陷阱;谨慎小心步步是坦途。 安稳情绪来上岗,耳聪目明识隐患。
安全为你送去欢乐,事故给你带来痛苦。 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省时省事省钱又少费神
有了警惕,不幸的事故就会躲开你。有了防范,不幸的事故就会远离你。
没有改变不了的坏环境,没有遏止不了的事故源。
安全知识像一张鱼网,鱼网愈宽愈牢,网住的事故隐患就越多,越安全。
关在笼子里的老虎仍然是老虎,潜伏的隐患仍然是事故的苗头。
病魔乘体虚而入 灾祸因麻痹而生
灾害常生于疏忽 祸患多起于细末
只有麻痹吃亏 没有警惕上当
漏洞不补 事故难堵
事故不难防 重在守规章
小洞不补 大洞吃苦
思想松一松 事故攻一攻
思想走了神 事故瞬间生
绳子断在细处 事故出在松处
求快不求好 事故常来找
事故隐患不除尽 等于放虎归山林
你对违章讲人情 事故对你不留情
与其事后痛苦流涕 不如事前遵章守纪
遵章是安全的先导 违章是事故的预兆
气泄于针孔 祸始于违章
安全靠规章 严守不能忘
居安思危 常备不懈
小虫蛀大梁 隐患酿事端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 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只有防而不实 没有防不胜防
走平地,防摔跤;顺水船,防暗礁
无事勤提防 遇事稳如山
绿叶底下防虫害 平静之中防隐患
宁可千日不松无事 不可一日不防酿祸
船到江心补漏迟 事故临头后悔晚
常添灯草勤加油 常敲警钟勤堵漏
抓基础从小处着眼 防隐患从小处着手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沾沾自喜事故来 时时警惕安全在
只有大意吃亏 没有小心上当
毛毛细雨湿衣裳 小事不防上大当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利用气球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海报、宣传画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或者利用宣传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固定宣传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均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设置。
第二条 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凡以任何形式利用标语宣传品介绍、说明、宣传自己或者他人所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视为发布商业广告。
第三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举办活动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没有活动场所的,不得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
固定宣传设施是指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明确规定用于公益宣传的设施。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管理部门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申请单位使用。
第四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两侧挂旗规格:长度(高度)不超过2米、宽度不超过0.7米,旗面要留通风孔,通风孔直径不小于5厘米,挂旗的垂直投影不得延伸到路面以内。挂旗的安装要牢固可靠,不得随风摆动,不得损坏路灯杆、电力杆等设施的防腐层。整条道路设置的挂旗整齐、平整,高度一致、方向一致,且旗帜底边距路面高度在4.5米以上;
(二)升空气球条幅规格:不超过10米×1米,气球以及气球条幅必须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不得设置可移动升空气球条幅。升空气球的设置以及规格和所充气体,必须符合空中飘浮物等相关管理规定要求;
(三)活动宣传展板规格:宣传主题背板最大高度不超过3米,展板最大高度不超过1.5米,长度一般不超过5米。设置A字型的展板,其两展板底边跨度不得小于0.7米。安装宣传展板必须牢固、牢靠;
(四)充气式拱门规格:跨度不超过10米,高度应当在5米以下,安装设置安全、牢靠,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
(五)彩旗规格:应当设置在活动场馆周边以及道路的主路、辅路、便道以外的范围,其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不得侵占路面、人行便道和盲道,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以及居民生活;
(六)海报、张贴画规格:一般为不超过A1(0.6米×0.85米)纸的规格。海报、宣传画应张贴张挂在指定的宣传栏、宣传橱窗内;
(七)固定宣传设施的设置,依照《北京市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五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根据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地点、形式、规格等要求进行规范设置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为:
(一)违反许可决定擅自扩大标语宣传品的设置范围;
(二)设置在道路路面以内的范围,但利用城市道路作为比赛场地的活动除外;
(三)影响车辆通行,影响司机和行人视线;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宣传品的;
(五)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等设置横幅、竖幅及各种布帐的;
(六)影响残疾人等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七)占用城市绿地、利用树木和绿地设施以及影响现状绿化效果设置标语宣传品的;
(八)在重要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的,但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标语宣传品的语言文字应当字体工整、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第八条 标语宣传品设置期间,设置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标语宣传品出现破旧不整或不安全情况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更换、维修;标语宣传品设置期满,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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