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端口号范围精选推荐

如何建立一个好的广告口号

品牌的塑造,“口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尤其在中国。它们的存在是不容质疑的,是随处可见的。口号就象一张小小的名片,无论是在商务交流中,还是工作会议上,用最简短的语言文字准确地介绍你和的你的公司。品牌需要口号,不是每一个品牌都必须有一个口号,但是好的口号是建立品牌的重要环节。

用一句口号告诉你这个品牌的精华所在,而使之成为令人难忘的强劲品牌,这将远远超越产品的本身。而它的核心是用怎样的态度去说。这将激励你和你的每一位员工去思考去工作。好的口号不是轻而易举就得来的,但获得好的口号是有许多方法的。以下我就介绍几种从实践中获得口号的途径。

1、口号告诉你企业是做什么的

口号仅仅局限于产品本身,就太过束缚。Maytag(注:美国著名的洗衣机品牌)用维修35年来郁闷地等待着上门找他修理机器的典故,从一个独特的视角表述了产品性能的持久耐用,独具匠心,预示消费者放心大胆的去使用。有时口号亦会因企业业务的改变,使产品更加适应消费者的需求而做相应的改变。 Xerox (施乐)从“Document Company-文件处理公司”口号的转变,使人们对它的认识,从以前的单一复印公司,演变成具有多功能处理办公业务的综合公司。IBM的口号”Solution for the Small Planet”不仅让人们知道它是制造计算机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商务方案咨询,是权威的商务咨询顾问。这正是他们以小见大,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一环。

2、口号表述你企业的理念

你的口号要表述这个品牌的价值和品牌的性格,同时口号也可以运用到所有的传播途径中。这个陈述不一定是太高深的,亦不是梦想难成的,但他们一定是最适合你,最能表现你的,是可行的,是说到做到的。耐克最经典的一句:“Just do it”这是企业作为沟通的态度,信念核心的支持点和耐克价值的体现,不仅是在广告上,销售上,他们已涉足消费的其他领域。你的价值观对塑造品牌的个性是很有力的,但说来容易,做确不那么容易了。不是很多品牌都能做到同样程度的。海尔是另一个品牌与企业文化,企业行为,企业运作相一致的典列。他的口号:“真诚到永远!”表达的是真诚,是与消费者建立的感情,而不仅仅是产品 。飞利浦电子有一个表达企业能做好的姿态的口号:让我们做得更好!


3、好的口号提升你的品牌利益点

口号时刻提醒为什么你要喜欢这个品牌。我认为本世纪最经典的口号是“DeBeers”A diamond is forever——钻石是永恒的”(在中国经典口号:钻石恒久远,一颗永留传)这个口号极富感染性,使一颗小钻石的价值得以升华到爱情永恒。如今钻石珍贵无价,它深远的含义超越了它自身的价值。另一个品牌是赋予了爱情力量的Gulass-古纳斯(中国第一个时尚羊绒品牌,第一个推出时尚羊绒裤),它的口号是“美腿魅力,爱尽一生”从美腿,到魅力,到赢得一生的爱情,将产品功能与时尚流行、
幸福爱情完美的结合起来,浪漫得令每一位女士希望拥有它。

同样汽车领域,也投入了感情诉求。驾驶BMW(宝马)你可以尽情地释放你的感情充分去体验驾驶的快感,因为它有一句真实的诺言“纯粹驾驶乐趣”。而上海大众帕萨特的口号是“成就明天”让人联想具有远大追求的成功人士,权威而专业。

在饮料方面,香港有一个经典的例子维他奶(一种类似豆浆奶的饮品),用一句点 只你吃水甘简单”(粤语) “不仅是汽水那么简单”(国语)的口号,使产品从原来的传统的健康饮料转变成时尚的健康汽水饮料,成为市场的新卖点。“香港宽频”鉴于当时人们对宽带的理解仅限于传递的速度,在宣传上较为理性。提出“生有限,活无限”感性口号,打动消费者,告诉人们要充满活力的、精彩的度过每一天、每一分钟。广告中引用了香港人耳熟能详的乔宏、李小龙、黄家驹、黛安娜等诸多已逝为人们所喜爱和怀念的著名人物,极富感染力。

4、好的口号代表企业的专业职能

有时你会看到人们购买着同样款式、同样的颜色的服装,没有任何区别。你能改变的只是贴上不同的商标使他们区别开。这种情况同样用在口号。好的口号是为品牌专有的,是独一无二的,是不能为其他品牌所轻易效仿的,例如:UPS(快递公司)独特的颜色,棕色,他们以一种谦和的姿态提供优质的服务,棕色不张扬,正好符合他们这种平和的态度。口号“What can brown do for you?”(棕色可以为你做什么?)棕色也深深印在消费者的视觉记忆里,“brown folder(棕色文件夹)”亦成为UPS在新的领域的代言。Caltex(加德土)加油连销店,十年前,Grey(香港)为企业策划,提出一种“客户第一”的服务理念,提出强劲的口号“以你做No.1,不停为你加油”,以“加油”的双重含义,将产品及企业经营,消费者至上的服务理念,巧妙联系在一起,使企业赢得及佳的口碑。

在行业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企业,口号就是公司的名字。两个代表性的例子:“It’s a Sony”和“Coke is it”。不是每个企业都能这样做,除非你已处于行业领导地位,有骄人的销售业绩。

5、是否你的员工和消费者能真正与你的口号相互沟通

有些口号太过高大自满,无法使人们沟通。当你从员工和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将会得到解决。如Radio Shack(美国一家电器店),“You got questions.We got answers.(有问题,我回答)”当你有问题走进Radio Shack那里象一个折扣仓储店,不但提供一些电器的小配件和维修,每个员工都可将你提出的问题做出回答。消费者带着无比的满意离去,因为他们真的如他们口号所说,“有问题,我回答”。雀巢咖啡———味道好极了!从个人主观体验出发,因在十年前的中国,品尝咖啡还是一件新事物,一种新的享受,使人们记忆犹新。 Toyota(丰田汽车)—一——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这句著名口号很响亮,但它的市场范围并未达到全球性,地域的限制,口号也就受到局限(如在中国)。一个好的口号是在高深与平凡之间酝酿而生的精髓,你可以迈前半步,但你不可以迈前三步。

 

森林防火安全标语

  一、什么叫森林火灾:凡是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森林气候都称为森林火灾。

  二、森林火灾的种类:根据森林火灾燃烧部位、性质和危害程度,可将森林火灾分为地表火、树冠火和地下火三大类。

  1、地表火:最常见的一种林火,指火从地表面地被物以及近地面根系、幼树、树干下皮层开始燃烧,并沿地表面蔓延的火灾。

  2、树冠火:是指地表火遇到强风或遇到针叶幼树群、枯立木或低垂树枝,烧至树冠,并沿树冠顺风扩展。

  3、地下火:地下火一般容易发生在干旱季节的针叶林内,火在林内根系、土壤表层有机质及泥炭层燃烧,蔓延速度慢,温度高,持续时间长,破坏力极强,经过地下火的乔木、灌木的根部烧坏,大量树木枯倒。

  三、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十不准”规定:

  一、不准在山上烧黄蜂、烧山赶野兽。

  二、不准在林区内丢烟头、火尾。

  三、不准在山上烧灰积肥。

  四、不准在山上烧木炭。

  五、不准在山上烧香烛纸钱、放炮竹、放孔明灯。

  六、不准在山边林内烧田坎、烧稻草、秸杆。

  七、不准在山上玩火或烤火取暖。

  八、不准使用火铳枪械狩猎。

  九、不准在林区烧烤食物。

  十、不准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进入林区内炼山。

  四、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是“打早、打小、打了”。打早是指及时扑火;打小是指扑打刚刚发生的为;打了是指扑火的彻底性。既要扑打明火,又要清理暗火,消灭一切余火。

  五、扑火安全十二要素:

  1、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和儿童直接参与扑火。

  2、扑火队员必须接受扑火安全培训。

  3、遵守火场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和高调度,严禁单独行动。

  4、时刻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

  5、扑火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装备,如头盔、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靴和扑火工具。

  6、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天气变化,尤其要注意午后扑救森林火灾伤亡事故高发生时段的天气情况。

  7、密切注意观察火场可燃物种类及易燃程度,避免进入易燃区。

  8、注意火场地形条件,扑火队员不可进入三面环山、鞍状山谷、狭窄草塘沟、窄谷、向阳山坡等到地段直接扑打火头。

  9、扑救林火时应事先选择好避火安全区和撤退路线,以防不测。

  10、一旦陷入危险环境,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设法进行自救。

  11、扑救地下火时,一定要摸清火场范围,并进行标注,以免误入火区。

  12、扑火队员体力消耗极大,要适时休整,保持旺盛的体力。

  六、火灾肇事者将受何种处罚:在防火期内违反规定擅自进入林区内随意用火的要罚款,因违法用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对单位主管领导要追究行政责任。

标语制作材料之PVC板

科技名词定义

中文名称:聚氯乙烯

英文名称:polyvinylchloride,PVC

定义:重复单元为的具有无规构型结构的聚合物。是一种通用型合成树脂。

根据添加增塑剂的不同,可分为硬质和软质聚氯乙烯两类。

pvc板聚氯乙烯(PVC)塑料是由氯乙烯单体经自由基聚合而成的聚合物,英文名称polyviny chloride, 简称PVC。 

PVC塑料板

PVC可分为软PVC和硬PVC。

其中硬PVC大约占市场的2/3,软PVC占1/3。

PVC的本质是一种真空吸塑膜,用于各类面板的表层包装,所以又被称为装饰膜、附胶膜,应用于建材、包装、医药等诸多行业。

其中建材行业占的比重最大,为60%,其次是包装行业,还有其他若干小范围应用的行业。

如何制作标语?标语喷绘制作详解

   怎么制作标语?宣传标语是如何制作出来的呢?相信没有从事广告制作相关行业的人都不是太清楚,下边我们就带大家详细了解一下标语的制作方法。

   标语的制作方式主要有印刷和喷绘两种,一般来说,post/cat_10.html">标语制作都是采用喷绘写真制作,喷绘质量影响着标语制作的质量,喷绘质量不高,是由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喷绘设备

  喷绘设备一般分为户内机跟户外机两种。户内机一般的打印宽幅在2米以下,户外机一般的打印宽幅在2米以上。这是一种比较笼统的划分方式。目前市场出现了质量两级分化现象,成本和竞争的压力导致某些品牌喷绘机质量良莠不齐,主要体现在喷绘机的性能不稳定或者配置上的偷工减料,这当然就会直接影响到设备的打印质量。

  喷绘耗材

  喷绘耗材分喷绘油墨和喷绘介质。只有喷绘布和喷绘墨水相匹配才能得到高质量的喷绘图画,这一点在弱溶剂墨水喷绘生产中尤为明显。喷绘介质分为外打灯、内打灯。品种有喷绘布,灯箱布,背胶胶片,胶片,灯片,相纸等等。由于涉及相关的介质种类繁多,效果与价格也各不一样。喷绘耗材的质量对于喷绘质量的影响广大广告同行们是有目共睹的。劣质耗材不但会影响到打印质量,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喷绘设备和喷头的损坏。

  操作水平

  操作技术水平,无论在前期的校色打印,还是在后期的驳接处理,都能影响到喷绘的最终效果。喷绘公司应该不断地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技术岗位培训,使喷绘工作更能满足客户的各种需求。一般来说,熟练的员工能在有限的色彩范围中,调出更丰富的色彩,追出更准确的色值。这无疑为我们创造更多色彩鲜艳、创意独特的户外广告,提供最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因此我们强调当打印质量出现问题的时候,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经验的重要性就直接体现出来了。

  找到了决定喷绘质量的核心问题之后,对症下药,在各个环节进行解决,这样喷绘质量就有了基本的保障。

  另有几点关于后期制作中的经验与大家交流一下:

  后期制作是喷绘行业中不可缺少的工序,对整个工作的成败、质量的保证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一个快捷、精致的后期制作,不仅可使作品锦上添花,还可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企业信誉。后期制作概念广泛,基本上所有设计制作工作之后的都属于后期制作。例如有:输出、剪裁、覆膜、裱板、拼接等等。

  输出:图像设计制作完毕后的首项工作便是输出,在这个过程中,被输出的图像一定要合并所有层(layer),一般需存成.tif或.jpg格式,如果图像是在苹果计算机上制作的话,须有后缀。这个过程有几点需注意的问题:首先喷绘不同于印刷,喷绘的色彩要比印刷艳丽、好看得多。因此喷绘制图中一定要设成rgb模式,而非cmyk模式。喷绘图像的图面往往很大,一些在印刷品上不易察觉的瑕庇大放大输出后会变得很明显夸张,而这点又无法通过小样去发现,因此喷绘图像在制作完毕一定要放大到100%仔细检查一遍。对于文字很多的画面,更要仔细校对。因为喷绘输出中没有现成的色标,因此在色偏的把握上要凭经验,这才是打小样的目的所在。

 覆膜:“覆膜”工作对人员的合作性要求很高,一个成功的覆膜工作是“进纸”“拉膜”和“摇滚”三者高度协调的产物。

    具体操作如下:在保证画图宽度合适的情况下,膜的长度要适当加长一点(一般为20cm)。

    首先是调节滚子的旋扭,到手感到完全没有阻力为止、微紧。将膜平展送入,保证在膜走动的过程中不产生侧偏,膜没有受挤压状。

    然后,将膜拉起,在膜即将到头时,将滚子稳住,用力拉一下膜,保证端部平齐。此时,拉膜者下垂护膜同时“进纸”者可将画面进入(画面的一端应平齐),保证画面平展、两侧与膜平行,当准备就序,可让“摇滚”者缓缓摇动,看到没有问题之后即可匀速前进到头。这一过程中,进纸者要仔细检查画面上是否有头发之类的东西,尽量清去。

    膜覆完后,即进入“剪裁”工作。

   剪裁:画面输出完毕,机器将自动裁纸。对于画面大小与纸张相差较大需剪裁的,要量剪整齐。在我们裁膜时,也应用剪刀沿着标线走齐,因为会方便在覆膜中的上膜工作,且更能保证质量与成功率。
 

丰田公司的企业文化 丰田公司管理经营模式
丰田企业文化    几十年来,丰田公司一直是在该纲领的指导下从事企业活动的。这样的企业精神已经牢固地树立在每个丰田人的心中,从而形成了全体丰田人统一的价值观、共同的生活信念和一致的人生目标。正是在这种企业精神的激励下,丰田人忠于职守、拼命工作,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了惊人的成绩。   丰田纲领   管理哲学:事业在于人;   上下同心协力,忠实于公司事业,以产业成果报效国家;   潜心研究与创造,不断开拓,时刻站在时代潮流的最前端;   切戒奢侈浮华,力求朴实稳健;   发扬友爱精神,以公司为家,相亲相爱;   尊崇神佛,心存感激,为报恩而生活。   该纲领体现了丰田公司的目标、信念、追求、哲学和价值观的总和,体现了丰田精神。几十年来,丰田公司一直是在该纲领的指导下从事企业活动的。这样的企业精神已经牢固地树立在每个丰田人的心中,从而形成了全体丰田人统一的价值观、共同的生活信念和一致的人生目标。正是在这种企业精神的激励下,丰田人忠于职守、拼命工作,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了惊人的成绩。     经营宗旨   "通过生产汽车而为建立富有的社会做贡献",向日本国内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用户提供了使他们满意的优质产品--丰田汽车。   创造财富,贡献于社会 ;   以最低的成本生产质量最高的汽车 ;   对顾客负责,顾客是上帝;   下一道工序是上一道工序的用户。在每道工序里来创造质量,一切为用户服务;   杜绝不必要的事务;   重视员工的思想工作 ;   当你发现问题时,应当考虑如何处理,而不是开掉负有责任的人。     经营理念   对客户--客户至上、服务至上; 丰田企业文化 丰田企业文化 对员工--以人为本;   对生产--以精简为手段,追求低成本;   对产品--以零缺陷为最终 目标,追求高质量;   植根于当地的社会活动,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以开展业务关系为根本,互相致力于研究创造,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和共存共荣。     企业原则   让汽车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让公司与国际社会"协调发展"让个人与社会共同进步。   丰田生产方式TPS(Toyota Production System)   折叠理念
  TPS是丰田人基于"顾客至上"而构筑的丰田生产环节中最根本的理念。其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浪费以实现"高质量、低成本、短交货期"。而保证这一目标付诸实现的是"质量体现于全部工序"的[ 丰田企业文化 管理核心 丰田企业文化 管理核心 人]字旁"自动化"及"在必要时间内生产必要数量的必要产品"的"准时化生产(Just in Time)"这两大理念。   "人"是TPS中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必须构建相互信赖的良好的劳资关系,培养个人的创造力及团队精神,从而确保世界各地都能生产高质量的丰田汽车。   生产文化-丰田生产方式   丰田生产方式(TPS)是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所创造的一套进行生产管理的方式、方法,以消除浪费、降低成本为目的,以准时化(JIT,Just-in_time)和自动化为支住,以改善活动为基础。   准时生产   "准时制"被认为是丰田方式的这两大支柱之一。准时制,就是将需要的工件,在需要的时间,按需要的数量供给各工序。传统的生产方式一般都是前道工序完成后把产品送到后道工序去,结果是前道工序不知道后道工序何时需要多少零部件,很容易造成产品过量生产,使后道工序成为中间仓库的结果。为了达到"准时"的要求,丰田采取了后道工序在需要的时候到前道工序领取所需数量的零部件的方法。因为最后一道工序是总装配线,只要给总装配线下达生产计划,指出所需的车种、需要的数量、需要的时间,装配线则可以按计划到前道工序领取各种零部件。这样就使制造工序从后到前倒过来进行,直到原材料供应部门都连锁地、同步地衔接起来,从而满足恰好准时的要求,并且能将管理工时减少到最低限度。而"流程卡"则充当了巡视各道工序、控制流程、限制制造过剩、保证均衡生产的工具。   带"人"旁的自动化   按照大野的观点,所谓包括人的因素的"自动",就是不用人就可以对机器进行监视,在出现异常时,机器能够判断和停车,而一般人说的"自动"仅仅是指机器自己动作。那种仅仅会自己动作的机器,非但不能减少人员,车间里每台自动化机器前反倒要设一个监视人员,这和手动没有什么两样。所 丰田企业文化演讲 丰田企业文化演讲 以,自动化的第一步并不是使机器自动进行加工,而更重要的是,当发生异常情况时,机器能够感觉到并能自动停车。   为此,无论是新老机器,丰田公司都要装上自动停车装置,诸如定位停车、全面运转系统、质量保险装置。安全装置等,努力使机器具有人的智能。   这种想法,也扩大到装配线工人的操作上。不论是人、机器或生产线,如果发生异常能立即停止运转的系统。在丰田方式中都被称为"自动化"。操作人员自动化的 "自",是自身的"自",自己感到"这不行"、"不合格"时,就可以马上使生产线停车。他们认为,由于生产线停车,问题才清楚地暴露出来;一个个问题得到解决,才能建立效率高的、不再停车的生产线。   更为可贵的是,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人与设备的关系的思想:正好完成需要的生产量;手式操作和机械操作分离,不承认监测作业;使人发挥百分之百的能力,即使机器闲置也无妨。   一"卡"了然的看板生产   有人把丰田生产方式简单地归结为"卡片制"(日语为"看板"),认为只要运用"看板"就可以了,这是极为肤浅的。专家指出,丰田公司在经营上取得的成,丰田生产方式本身的贡献占90%,而"卡片制"的作用不过只占10%。丰田生产方式是一套系统完整的生产管理方法,而"卡片制"只不过是一种工具,脱离这一体系,"卡片"就失去意义。   这种工具的作用有二:一是传递作业的指令。以片的方式表明"生产什么,何时生产、生产多少
  丰田企业文化---环保   、用什么方法生产,如何搬运",而传统的作法是由企业的计划部门把上述情况制成生产计划表、运输计划表、生产传票等书面材料发给现场,很难做到"恰好准时"。并且,各种表格只有特定的人才能看到,而使用"流程卡",车间里、生产线上谁都可以看到,制造产品的限量、时间、方法、程序以及搬运的限量、时间、目的地至放场所等情况一目了然。二是作为"目视管理"的工具。"流程卡"是同实物一起流动的,所以一见卡就可以判断制造的先后顺序和紧要程度,以及各工序贯彻"标准作业"的情况。从而达到不生产多余产品、明确生产的优先顺序的目的;所以,这种'"流程卡"被称为是丰田生产线的神经。对"流程卡"的使用规则、传递方式,丰田也有详细的规定。   精细生产方式   造就今天丰田精细生产方式的最初源起,据说要上溯到二战后当时丰田自动织布工业社长丰田喜一郎对部下大野耐一关于"三年赶上美国"的要求。据说,当时日本的生产效率只有美国的1/8,而核心的原因被认为是日本人在生产过程中做了很多无用功。最后,这样的判断成了丰田后来形成精细生产体制的出发点,其基本的思想就是彻底消除无用功。   这种思想外化成为两大支柱体系:"即时到位系统"、"智能自动化"。   所谓"即时到位系统"就是指在以流水作业方式进行的汽车组装过程中让所有需要安装的部件在必要时候自动达到流水线上的结构,就是必要的时候提供必要数量的必要物品的供给系统。"智能自动化"则是让生产机械具有人的某些智慧。我们知道有时候自动化机械因为出现一些异常或故障就会生产出品质不良的产品,并且在很短时间内,这些不良品质商品就会堆积如山。所以丰田非常重视智能自动化并采用了具有智能的自动机械也就是带有自动停止装置的机械。而在人工生产线上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操作者也可按停止按纽来停止生产线。   这个为了超过美国人的生产而诞生的生产系统在近40年后又被引进到美国,并且创造了让人惊讶的结果。丰田生产系统被丰田与通用合资的新联合汽车制造公司(NUMMI)在1984年引进,而丰田的生产系统使这个本来是利用继承原有工厂设备和人员的基础上建立的工厂比原来的工厂效率提高了2倍以上。   根据当时项目的一位负责人回忆,导入这套生产方式的时候也遭遇了文化上的冲突:在丰田的生产方式里,一旦发现故障、问题,就马上停下生产线,但是在美国的生产观念里,如果生产线一停,责任人就要受到处罚,很害怕生产线停下来。但丰田的认识是如果不把生产线停下来的话,就会出现成堆的劣质品。丰田花了2年的时间化解了这种冲突,而一种"最先听取坏消息"的制度也被固定了下来。   "管理异常现象"是这种生产方式进一步的注释。丰田总是做好准备等待异常情况的出现,这样才能调查出原因的所在。而丰田更通过此举找出原因后的深层次原因并采取措施,而这个过程循环往复可以促使生产线的性能不断提高。     企业文化   丰田汽车公司企业文化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成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未,公司现有八个工厂,职工人数达45000人,生产的产品主要是汽车部件,包括钢铁、有色制品、化纤制品、塑料制品、橡胶、玻璃、各种日用品用具等。丰田汽车公司的汽车产量仅次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居世界第三大汽车制造公司,美国《财富杂志》1999年全球500强排行榜丰田汽车名列第10,营业收入额九百九十多亿美元,利润二十七点八六亿美元,总资产达一千二百多亿美元。   它的成功经验是:积集人才,善用能人,重视职工素质的的培养,树立良好的公司内部 丰田企业培训机制 丰田企业培训机制 形象。   较高的教育水平和企业人才培训体系的建立,是企业乃至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和跃进的基础。   丰田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中非常重视企业教育。作为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管理结合中的一部分,丰田公司的企业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果。这一点,在丰田的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管理中得到了证实。丰田公司对新参加公司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实施企业教育,把他们培养成为具有独立工作本领的人。这种企业教育,可以使受教育者分阶段地学习,并且依次升级,接受更高的教育,从而培养出高水平的技能集团。   在丰田教育的范围不仅仅限于职业教育,而且还进一步深入到个人生活领域。教育的目标,具有作为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而能够为员工普遍接受。员工对这样的教育毫无厌烦之意,这种普遍性的教育,其内容揭开盖子一看,或许有人认为是极其平凡的。但是,这种教育是用哲学的思想贯穿起来并付之实践的。有人问"丰田人事管理和文化教育的要害和目标是什么?",丰田的总裁曾作了这样的回答:"人事管理和文化教育的实质是,通过教育把每个人的干劲调动起来。"丰田教育的基本思想是以"调动干劲"为核心。非正式教育,在丰田叫作"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各种活动",是丰田独有的教育模式,这种教育就是前述的关于人的思想意识的教育。非正式教育的核心是解决车间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培养相互信赖的人际关系。光靠提高工资福利保健等的劳动条件,还不能成为积极地调动员工干劲的主要因素。丰田创造出一系列精神教育的活动形式,这种活动是以非正式的形式和不固定形式的做法进行的。其方法多种多样,把一般单纯由"福利保健"部门处理的事情,作为"培养人才"的基础而纳入到职工日常生活之中。   非正式的各种活动有以下几方面:①公司内的团体活动。②个人接触(PT)运动。   其中的"公司内的团体活动"是根据员工的特点,将员工分成了更小的团体。团体小可使参加者更加随意、亲近地接触,这对于培养员工的团队意识是很有帮助的。一个人可以根据各种角色身份参加不同的团体聚会。通过参加这些聚会,既开展了社交活动,又有了互相谈心的机会。为了这种聚会,公司建造了体育馆、集会大厅、会议室、小房间等设施,供自由使用。公司对聚会活动不插手,也不限制。职工用个人的会费成立这种团体,领导人是互选的,并且采取轮换制。所以每一个人都有当一次领导人来"发挥能力"的机会。这些聚会都有一个共同的条件,就是把这些聚会作为会员相互之间沟通亲睦、自我启发、有效地利用业余时向不同职务的会员相互交流的场所。   个人接触和"前辈"制度。丰田公司为了让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熟悉新环境,曾提出了"热情欢迎新职工"的课题,在这方面,采取了"个人接触"的形工。这种形式的做法是,选出一位前辈,把他确定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专职前辈"。这位前辈担负着对所有事情的指导工作,这种做法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专职前辈的任职期间一般为6个月。在工作上、生活上、车间里,专职前辈都给以指导和照顾,对人际关系、生活上、车间里,专职前辈都给以指导和照顾,对人际关系,上下级关系给以协调。公司方面把这个"前辈"的做法加以制度化,此外,还有"领导个人接触"的制度。这是对工长、组长、班长施行"协助者"的教育,是一种进行"商谈"的训练。一丰田的管理阶层和骨干很能干,也是因为他们经过这样多方面锻炼的缘故。他们掌握了系统的技术知识,又在车间有了人事管理的经验。   另外,还采用"故乡通信"的做法。班组长每月轮流给新职工的家寄信。进公司的第一个月,由组织写信和寄小组照片,寄丰田画报和丰田报。如何使这股团队亲情不断、不倦地持续下去?这 丰田企业员工 丰田企业员工 是丰田领导者一直在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单纯的福利保健活动,而且要作为企业长远的精神建设方面的问题对待,他们正为开展更加多种多样的活动而苦思冥想。1970年以后,20岁以下的职工占到50%。他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欲望的变化层出不穷。为这些人创造出一个使他们满足而"有吸引力的工作环境",是很不容易的事情。然而,公司不断地进行积极的努力,继续创造能培养"生存的意义和干劲"的土壤。   从表面上看,丰田的生产体系、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很简单。它可以用公司印在3X5英寸见方的卡片上的那种口号式的语句来解释,最大限度地流动、消灭浪费、尊重人才。从概念上讲,丰田的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并不复杂,但是执行和协调会使人流血、流汗、流泪。   "丰田的真正力量在于它的学习能力。它的雇员注意思考问题,为用户着想,这正是丰田生机勃勃的企业文化的源泉。" 丰田公司的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结合,创造了丰田文化,也同时创造了丰田公司的工业奇迹。   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与企业文化相结合是企业文化形成的关键   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结合从丰田公司的作法中,中国企业有许多可以借鉴之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不能仅仅把员工招聘吸引优势人才就看作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要做到"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除了人力资源的常用技术手段外,还要把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与企业文化相结合,把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贯输到员工的思想之中,表现在其行为上,这是企业文化形成的关键。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文化结合的做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首先,将企业的价值观念与用人标准结合起来。这要求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招聘者进行严格的培训,而在制定招聘要求时要有专家的参与,在招聘尚开始前就已描绘好所要招聘的人员的整体形象,即事前的招聘。在招聘面试过程中,根据分析人的性格特点及价值观念,与面试要求与标准的对照,将不合格的人卡在企业的大门之外,而选择对本企业文化认同较高的人员。在员工招聘过程中,通过事前的招聘,保证了企业招收适合本企业文化的人。   其次,将企业文化的要求贯穿于企业培训之中。这种培训即包括企业职业培训,也包括非职业培训。尤其是非职业培训,要改变以往的生搬硬套的模式,而应采取一些较灵活的方式,如非正式活动、非正式团体、管理游戏、管理竞赛等方式,将企业价值观念在这些活动中不经意地传达给员工,并潜移默化地影响员工的行为。   再次,企业文化的要求要溶入员工的考核与评价中。大部分企业在评 丰田企业文化的五个核心 丰田企业文化的五个核心 价员工时,以业绩指标为主。即使有些企业也提出德的考核,但对德的考核内容缺乏具体的解释,也缺乏具体量化的描述,使考核评价时各人根据各人的理解进行,并未起到深化企业价值观的作用。在考核体系内,要将企业价值观念的内容注入,做为多元考核指标的一部分。其中对企业价值观的解释要通过各种行为规范来进行,通过对鼓励或反对某种行为,达到诠释企业价值观的目的。   最后,企业文化的形成,要与企业的沟通机制相结合,只有达到上下理解一致的情况,才能在员工心目中真正形成认同感。这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不但要处理技术型工作,也不单单是人力资源部门独有的工作,而是要求所有的管理人员参与其中,如此才能形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能力,从而形成核心能力,建立起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有竞争优势。
安全标语,最佳的守护安全保障

  安全生产标语的口号,就是在喊着文明建设,就是人文素质提高的依靠着,安全标语可以无处不再的帮助人们意识到,个人的素质给社会带来的影响是如何,安全意识给自己带来的是什么样的财富。

  安全是节约的美丽化身,事故就是召唤死神的歌曲。这句话非常贴切的形容了安全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地位,轻者伤,重者死。这给一个家庭带来的悲痛是巨大的,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的是动摇不安的心理。现在有关政府,都在做好安全标语的发展,由小到大,从头做起,要把安全标语的功能用好,发展好。

  现在安全标语的使用范围是越来越大,这是一种很好的现象,因为这样就意味这大家已经开始明白安全标语带来的好处和安全标语带来的有效功率。为什么这样说,举个例子告诉大家。在一个新建的施工现场,某楼下放标注的“此处是危楼,轻绕行”。简简单单几个字可以说无形中是挽回了不知情者的生命,另一个角度来说,让施工单位免于陷入麻烦的境地。

  post/cat_2.html">安全标语如此重要,在企业、交通、校园、公共场所它都是一名坚守岗位的好标兵,保护着人民,服务着人民。严格要求生活的环境安全意识,就是最佳的守护安全保障。大家要把安全标语的好处继续发扬光大,好好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月就要到啦,学学安全生产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01-2021 www.6s-iso.com Inc. 备案号:蜀ICP备2020025376号-4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为个人爱好兴趣分享网站,不代表本人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QQ3033382280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