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使用的端口号精选推荐

丰田公司的企业文化 丰田公司管理经营模式
丰田企业文化    几十年来,丰田公司一直是在该纲领的指导下从事企业活动的。这样的企业精神已经牢固地树立在每个丰田人的心中,从而形成了全体丰田人统一的价值观、共同的生活信念和一致的人生目标。正是在这种企业精神的激励下,丰田人忠于职守、拼命工作,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了惊人的成绩。   丰田纲领   管理哲学:事业在于人;   上下同心协力,忠实于公司事业,以产业成果报效国家;   潜心研究与创造,不断开拓,时刻站在时代潮流的最前端;   切戒奢侈浮华,力求朴实稳健;   发扬友爱精神,以公司为家,相亲相爱;   尊崇神佛,心存感激,为报恩而生活。   该纲领体现了丰田公司的目标、信念、追求、哲学和价值观的总和,体现了丰田精神。几十年来,丰田公司一直是在该纲领的指导下从事企业活动的。这样的企业精神已经牢固地树立在每个丰田人的心中,从而形成了全体丰田人统一的价值观、共同的生活信念和一致的人生目标。正是在这种企业精神的激励下,丰田人忠于职守、拼命工作,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了惊人的成绩。     经营宗旨   "通过生产汽车而为建立富有的社会做贡献",向日本国内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用户提供了使他们满意的优质产品--丰田汽车。   创造财富,贡献于社会 ;   以最低的成本生产质量最高的汽车 ;   对顾客负责,顾客是上帝;   下一道工序是上一道工序的用户。在每道工序里来创造质量,一切为用户服务;   杜绝不必要的事务;   重视员工的思想工作 ;   当你发现问题时,应当考虑如何处理,而不是开掉负有责任的人。     经营理念   对客户--客户至上、服务至上; 丰田企业文化 丰田企业文化 对员工--以人为本;   对生产--以精简为手段,追求低成本;   对产品--以零缺陷为最终 目标,追求高质量;   植根于当地的社会活动,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以开展业务关系为根本,互相致力于研究创造,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和共存共荣。     企业原则   让汽车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让公司与国际社会"协调发展"让个人与社会共同进步。   丰田生产方式TPS(Toyota Production System)   折叠理念
  TPS是丰田人基于"顾客至上"而构筑的丰田生产环节中最根本的理念。其目标是通过彻底消除浪费以实现"高质量、低成本、短交货期"。而保证这一目标付诸实现的是"质量体现于全部工序"的[ 丰田企业文化 管理核心 丰田企业文化 管理核心 人]字旁"自动化"及"在必要时间内生产必要数量的必要产品"的"准时化生产(Just in Time)"这两大理念。   "人"是TPS中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必须构建相互信赖的良好的劳资关系,培养个人的创造力及团队精神,从而确保世界各地都能生产高质量的丰田汽车。   生产文化-丰田生产方式   丰田生产方式(TPS)是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所创造的一套进行生产管理的方式、方法,以消除浪费、降低成本为目的,以准时化(JIT,Just-in_time)和自动化为支住,以改善活动为基础。   准时生产   "准时制"被认为是丰田方式的这两大支柱之一。准时制,就是将需要的工件,在需要的时间,按需要的数量供给各工序。传统的生产方式一般都是前道工序完成后把产品送到后道工序去,结果是前道工序不知道后道工序何时需要多少零部件,很容易造成产品过量生产,使后道工序成为中间仓库的结果。为了达到"准时"的要求,丰田采取了后道工序在需要的时候到前道工序领取所需数量的零部件的方法。因为最后一道工序是总装配线,只要给总装配线下达生产计划,指出所需的车种、需要的数量、需要的时间,装配线则可以按计划到前道工序领取各种零部件。这样就使制造工序从后到前倒过来进行,直到原材料供应部门都连锁地、同步地衔接起来,从而满足恰好准时的要求,并且能将管理工时减少到最低限度。而"流程卡"则充当了巡视各道工序、控制流程、限制制造过剩、保证均衡生产的工具。   带"人"旁的自动化   按照大野的观点,所谓包括人的因素的"自动",就是不用人就可以对机器进行监视,在出现异常时,机器能够判断和停车,而一般人说的"自动"仅仅是指机器自己动作。那种仅仅会自己动作的机器,非但不能减少人员,车间里每台自动化机器前反倒要设一个监视人员,这和手动没有什么两样。所 丰田企业文化演讲 丰田企业文化演讲 以,自动化的第一步并不是使机器自动进行加工,而更重要的是,当发生异常情况时,机器能够感觉到并能自动停车。   为此,无论是新老机器,丰田公司都要装上自动停车装置,诸如定位停车、全面运转系统、质量保险装置。安全装置等,努力使机器具有人的智能。   这种想法,也扩大到装配线工人的操作上。不论是人、机器或生产线,如果发生异常能立即停止运转的系统。在丰田方式中都被称为"自动化"。操作人员自动化的 "自",是自身的"自",自己感到"这不行"、"不合格"时,就可以马上使生产线停车。他们认为,由于生产线停车,问题才清楚地暴露出来;一个个问题得到解决,才能建立效率高的、不再停车的生产线。   更为可贵的是,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人与设备的关系的思想:正好完成需要的生产量;手式操作和机械操作分离,不承认监测作业;使人发挥百分之百的能力,即使机器闲置也无妨。   一"卡"了然的看板生产   有人把丰田生产方式简单地归结为"卡片制"(日语为"看板"),认为只要运用"看板"就可以了,这是极为肤浅的。专家指出,丰田公司在经营上取得的成,丰田生产方式本身的贡献占90%,而"卡片制"的作用不过只占10%。丰田生产方式是一套系统完整的生产管理方法,而"卡片制"只不过是一种工具,脱离这一体系,"卡片"就失去意义。   这种工具的作用有二:一是传递作业的指令。以片的方式表明"生产什么,何时生产、生产多少
  丰田企业文化---环保   、用什么方法生产,如何搬运",而传统的作法是由企业的计划部门把上述情况制成生产计划表、运输计划表、生产传票等书面材料发给现场,很难做到"恰好准时"。并且,各种表格只有特定的人才能看到,而使用"流程卡",车间里、生产线上谁都可以看到,制造产品的限量、时间、方法、程序以及搬运的限量、时间、目的地至放场所等情况一目了然。二是作为"目视管理"的工具。"流程卡"是同实物一起流动的,所以一见卡就可以判断制造的先后顺序和紧要程度,以及各工序贯彻"标准作业"的情况。从而达到不生产多余产品、明确生产的优先顺序的目的;所以,这种'"流程卡"被称为是丰田生产线的神经。对"流程卡"的使用规则、传递方式,丰田也有详细的规定。   精细生产方式   造就今天丰田精细生产方式的最初源起,据说要上溯到二战后当时丰田自动织布工业社长丰田喜一郎对部下大野耐一关于"三年赶上美国"的要求。据说,当时日本的生产效率只有美国的1/8,而核心的原因被认为是日本人在生产过程中做了很多无用功。最后,这样的判断成了丰田后来形成精细生产体制的出发点,其基本的思想就是彻底消除无用功。   这种思想外化成为两大支柱体系:"即时到位系统"、"智能自动化"。   所谓"即时到位系统"就是指在以流水作业方式进行的汽车组装过程中让所有需要安装的部件在必要时候自动达到流水线上的结构,就是必要的时候提供必要数量的必要物品的供给系统。"智能自动化"则是让生产机械具有人的某些智慧。我们知道有时候自动化机械因为出现一些异常或故障就会生产出品质不良的产品,并且在很短时间内,这些不良品质商品就会堆积如山。所以丰田非常重视智能自动化并采用了具有智能的自动机械也就是带有自动停止装置的机械。而在人工生产线上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操作者也可按停止按纽来停止生产线。   这个为了超过美国人的生产而诞生的生产系统在近40年后又被引进到美国,并且创造了让人惊讶的结果。丰田生产系统被丰田与通用合资的新联合汽车制造公司(NUMMI)在1984年引进,而丰田的生产系统使这个本来是利用继承原有工厂设备和人员的基础上建立的工厂比原来的工厂效率提高了2倍以上。   根据当时项目的一位负责人回忆,导入这套生产方式的时候也遭遇了文化上的冲突:在丰田的生产方式里,一旦发现故障、问题,就马上停下生产线,但是在美国的生产观念里,如果生产线一停,责任人就要受到处罚,很害怕生产线停下来。但丰田的认识是如果不把生产线停下来的话,就会出现成堆的劣质品。丰田花了2年的时间化解了这种冲突,而一种"最先听取坏消息"的制度也被固定了下来。   "管理异常现象"是这种生产方式进一步的注释。丰田总是做好准备等待异常情况的出现,这样才能调查出原因的所在。而丰田更通过此举找出原因后的深层次原因并采取措施,而这个过程循环往复可以促使生产线的性能不断提高。     企业文化   丰田汽车公司企业文化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成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未,公司现有八个工厂,职工人数达45000人,生产的产品主要是汽车部件,包括钢铁、有色制品、化纤制品、塑料制品、橡胶、玻璃、各种日用品用具等。丰田汽车公司的汽车产量仅次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和福特汽车公司,居世界第三大汽车制造公司,美国《财富杂志》1999年全球500强排行榜丰田汽车名列第10,营业收入额九百九十多亿美元,利润二十七点八六亿美元,总资产达一千二百多亿美元。   它的成功经验是:积集人才,善用能人,重视职工素质的的培养,树立良好的公司内部 丰田企业培训机制 丰田企业培训机制 形象。   较高的教育水平和企业人才培训体系的建立,是企业乃至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和跃进的基础。   丰田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中非常重视企业教育。作为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管理结合中的一部分,丰田公司的企业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果。这一点,在丰田的企业文化和人力资源管理中得到了证实。丰田公司对新参加公司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实施企业教育,把他们培养成为具有独立工作本领的人。这种企业教育,可以使受教育者分阶段地学习,并且依次升级,接受更高的教育,从而培养出高水平的技能集团。   在丰田教育的范围不仅仅限于职业教育,而且还进一步深入到个人生活领域。教育的目标,具有作为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而能够为员工普遍接受。员工对这样的教育毫无厌烦之意,这种普遍性的教育,其内容揭开盖子一看,或许有人认为是极其平凡的。但是,这种教育是用哲学的思想贯穿起来并付之实践的。有人问"丰田人事管理和文化教育的要害和目标是什么?",丰田的总裁曾作了这样的回答:"人事管理和文化教育的实质是,通过教育把每个人的干劲调动起来。"丰田教育的基本思想是以"调动干劲"为核心。非正式教育,在丰田叫作"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各种活动",是丰田独有的教育模式,这种教育就是前述的关于人的思想意识的教育。非正式教育的核心是解决车间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培养相互信赖的人际关系。光靠提高工资福利保健等的劳动条件,还不能成为积极地调动员工干劲的主要因素。丰田创造出一系列精神教育的活动形式,这种活动是以非正式的形式和不固定形式的做法进行的。其方法多种多样,把一般单纯由"福利保健"部门处理的事情,作为"培养人才"的基础而纳入到职工日常生活之中。   非正式的各种活动有以下几方面:①公司内的团体活动。②个人接触(PT)运动。   其中的"公司内的团体活动"是根据员工的特点,将员工分成了更小的团体。团体小可使参加者更加随意、亲近地接触,这对于培养员工的团队意识是很有帮助的。一个人可以根据各种角色身份参加不同的团体聚会。通过参加这些聚会,既开展了社交活动,又有了互相谈心的机会。为了这种聚会,公司建造了体育馆、集会大厅、会议室、小房间等设施,供自由使用。公司对聚会活动不插手,也不限制。职工用个人的会费成立这种团体,领导人是互选的,并且采取轮换制。所以每一个人都有当一次领导人来"发挥能力"的机会。这些聚会都有一个共同的条件,就是把这些聚会作为会员相互之间沟通亲睦、自我启发、有效地利用业余时向不同职务的会员相互交流的场所。   个人接触和"前辈"制度。丰田公司为了让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熟悉新环境,曾提出了"热情欢迎新职工"的课题,在这方面,采取了"个人接触"的形工。这种形式的做法是,选出一位前辈,把他确定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专职前辈"。这位前辈担负着对所有事情的指导工作,这种做法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专职前辈的任职期间一般为6个月。在工作上、生活上、车间里,专职前辈都给以指导和照顾,对人际关系、生活上、车间里,专职前辈都给以指导和照顾,对人际关系,上下级关系给以协调。公司方面把这个"前辈"的做法加以制度化,此外,还有"领导个人接触"的制度。这是对工长、组长、班长施行"协助者"的教育,是一种进行"商谈"的训练。一丰田的管理阶层和骨干很能干,也是因为他们经过这样多方面锻炼的缘故。他们掌握了系统的技术知识,又在车间有了人事管理的经验。   另外,还采用"故乡通信"的做法。班组长每月轮流给新职工的家寄信。进公司的第一个月,由组织写信和寄小组照片,寄丰田画报和丰田报。如何使这股团队亲情不断、不倦地持续下去?这 丰田企业员工 丰田企业员工 是丰田领导者一直在思考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单纯的福利保健活动,而且要作为企业长远的精神建设方面的问题对待,他们正为开展更加多种多样的活动而苦思冥想。1970年以后,20岁以下的职工占到50%。他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欲望的变化层出不穷。为这些人创造出一个使他们满足而"有吸引力的工作环境",是很不容易的事情。然而,公司不断地进行积极的努力,继续创造能培养"生存的意义和干劲"的土壤。   从表面上看,丰田的生产体系、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很简单。它可以用公司印在3X5英寸见方的卡片上的那种口号式的语句来解释,最大限度地流动、消灭浪费、尊重人才。从概念上讲,丰田的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并不复杂,但是执行和协调会使人流血、流汗、流泪。   "丰田的真正力量在于它的学习能力。它的雇员注意思考问题,为用户着想,这正是丰田生机勃勃的企业文化的源泉。" 丰田公司的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结合,创造了丰田文化,也同时创造了丰田公司的工业奇迹。   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与企业文化相结合是企业文化形成的关键   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结合从丰田公司的作法中,中国企业有许多可以借鉴之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不能仅仅把员工招聘吸引优势人才就看作成功的人力资源管理。要做到"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除了人力资源的常用技术手段外,还要把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与企业文化相结合,把企业文化的核心内容贯输到员工的思想之中,表现在其行为上,这是企业文化形成的关键。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与企业文化结合的做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   首先,将企业的价值观念与用人标准结合起来。这要求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招聘者进行严格的培训,而在制定招聘要求时要有专家的参与,在招聘尚开始前就已描绘好所要招聘的人员的整体形象,即事前的招聘。在招聘面试过程中,根据分析人的性格特点及价值观念,与面试要求与标准的对照,将不合格的人卡在企业的大门之外,而选择对本企业文化认同较高的人员。在员工招聘过程中,通过事前的招聘,保证了企业招收适合本企业文化的人。   其次,将企业文化的要求贯穿于企业培训之中。这种培训即包括企业职业培训,也包括非职业培训。尤其是非职业培训,要改变以往的生搬硬套的模式,而应采取一些较灵活的方式,如非正式活动、非正式团体、管理游戏、管理竞赛等方式,将企业价值观念在这些活动中不经意地传达给员工,并潜移默化地影响员工的行为。   再次,企业文化的要求要溶入员工的考核与评价中。大部分企业在评 丰田企业文化的五个核心 丰田企业文化的五个核心 价员工时,以业绩指标为主。即使有些企业也提出德的考核,但对德的考核内容缺乏具体的解释,也缺乏具体量化的描述,使考核评价时各人根据各人的理解进行,并未起到深化企业价值观的作用。在考核体系内,要将企业价值观念的内容注入,做为多元考核指标的一部分。其中对企业价值观的解释要通过各种行为规范来进行,通过对鼓励或反对某种行为,达到诠释企业价值观的目的。   最后,企业文化的形成,要与企业的沟通机制相结合,只有达到上下理解一致的情况,才能在员工心目中真正形成认同感。这要求人力资源管理不但要处理技术型工作,也不单单是人力资源部门独有的工作,而是要求所有的管理人员参与其中,如此才能形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能力,从而形成核心能力,建立起在市场竞争中的特有竞争优势。
工厂员工饭堂创意标语

1 珍惜粮食就是热爱生命。

2 增强先进性意识,创建文明饭堂。

3 珍惜粮食,远离浪费。

4 文明礼貌,程序井然。

5 饮食是文化,请从窗口文明做起。

6 《锄禾》不是诗,知辛苦,更需要行动。

7 天地《粮》心,珍食莫蚀。

8 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9 饮水要思源,吃饭要节俭,

10 一粥一饭当思来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为艰。

11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与他人方便就是与自己方便。

12 倒下的是剩饭,流走的是血汗。

13 盘内一分钟,厨内更多功。

14 知青的年代已过去,请勿再“插队”。

15 请大家保持餐桌卫生,给我们一个干净的用餐环境。

16 食不净则多病,食不尽则多蝇。

17 为了你和他人健康,不要在饭堂内吸烟

18 即使饥肠辘辘,也要风度依然。

19 干净、卫生、你我共同努力。

20 留住绿色,留住美丽,为了我们的家园,请不要使用一次性筷子。

21 不用方便筷,植树造绿荫。

22 自备碗筷,保护环境。

23 饭菜穿肠过,礼让心中留。

24 相互谦让,亲如一家。

25 粒米虽小君莫扔,勤俭节约留美名。

26 饭堂饭菜香,买饭多谦让。

27 米饭粒粒念汗水,不惜粮食当自悔。

28 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

29 节约光荣,人见人赞,浪费可耻,谁闻谁恶。

30 自觉排队,文明就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月就要到啦,学学安全生产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低碳生活的标语-低碳生活小贴士

1. 少用纸巾,重拾手帕,保护森林,低碳生活;   

2. 每张纸都双面打印,相当于留下半片原本将被砍掉的森林;   

3. 随手关灯、开关、拔插头,这是第一步,也是个人修养的表现;不坐电梯,爬楼梯,省下大家的电,换自己的健康;

4. 绿化不仅是去郊区种树,在家种些花草一样可以,还无须开车;   

5. 一只塑料袋5毛钱,但它造成的污染可能是5毛钱的50倍;   

6. 完美的浴室未必一定要有浴缸;已经安了,未必每次都用;已经用了,请用积水来冲洗马桶;   

7. 关掉不用的电脑程序,减少硬盘工作量,既省电也维护你的电脑;   

8. 相比开车族来说,骑自行车上下班的人一不用担心油价涨,二不用担心体重涨;   

9. 没必要一进门就把全部照明灯打开,人类发明电灯至今不过130年,之前的几千年也过得好好的;   

10. 考虑到坐公交为世界环境做的贡献,至少可以抵消一部分开私家车带来的优越感;   

11. 请相信,痴迷皮草那不过是一种返祖冲动;   

12. 可以这么认为,气候变暖一部分是出于对过度使用空调和暖气的报复;   

13. 使用一次性因为制造它们所使用的石油也是一次性的;   

14. “MADE IN CHINA”字样出现在不少外销商品上,说明了我们中国现在确实已经经济发达、国力强盛。但是在一些西方的海洋博物馆里存放的鱼翅罐头上写着 “MADE IN CHINA”,恐怕你不好意思再吃你面前的那碗鱼翅捞饭;   

15. 未必红木和真皮才能体现居家品味;建议使用竹制家具,因为竹子比树木长得快;   

16. 其实利用太阳能这种环保能源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尽量把工作放在白天做;   

17. 肉食至少伤害三个对象:动物,你自己和地球;   

18. 婚礼仪式不是你憋足28年劲甩出的面子,更不是家底积累的PK。如今简约、低碳才更是甜蜜文明的附件值;  

19. 认为把水龙头开到最大才能把蔬菜盘碗洗得更干净,那只是心理作用;   

20. 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衣服攒够一桶再洗不是因为懒,而是为了节约水电; 低碳生活宣传海报

21. 把一个孩子从婴儿期养到学龄前,花费确实不少,部分玩具、衣物、书籍用二手的就好;   

22. 如果堵车的队伍太长,还是先熄了火,安心等会儿吧;   

23. 定期检查轮胎气压,气量过低或过足都会增加油耗;    

24. 定期清洗空调,不仅为了健康,还可以省不少电;    

25. 一般的车用93#油就够了,盲目使用97#可能既费油,还伤发动机;   

26. 跟老公交司机学习如何省油:少用急刹,把油门松了,靠惯性滑过去;    

27. 有些人,尤其是女性,洗个澡用掉四五十升水,洁癖也不用这么夸张;    

28. 科学地勤俭节约是优良传统;剩菜冷却后,用保鲜膜包好再送进冰箱;热汽不仅增加冰箱做功,还会结霜,双重费电;    

29. 其实空调外机都是按照防水要求设计的,给它穿外套,只会降低散热效果,当然费电;    

30. 洗衣粉出泡多少与洗净能力之间无必然联系,而低泡洗衣粉可以比高泡洗衣粉少漂洗几次,省水省电省时间;   

31. 洗衣机开强档比开弱档更省电,还能延长机器寿命;    

32. 电视机在待机状态下耗电量一般为其开机功率的10%左右,这笔账算起来还真不太小;    

33. 如果只用电脑听音乐,显示器可以调暗,或者干脆关掉;    

34. 如果热水用得多,不妨让热水器始终通电保温,因为保温一天所用的电,比一箱凉水烧到相同温度还要低;   

35. 洗干净同样一辆车,用桶盛水擦洗只是用水龙头冲洗用水量的1/8;    

36. 可以把马桶水箱里的浮球调低2厘米,一年可以省下4立方水;    

37. 建立节省档案,把每月消耗的水电煤气也记记账,做到心中有数;    

38. 买电器看节能指标,这是最简单不过的方法了;    

39. 实验证明,中火烧水最省气;    

40. 10年前乱丢电池还可以能是无知,现在就完全是不负责任了;    

41. 随身常备筷子或勺子,已经是环保人士的一种标签;    

42. 冰箱内存放物品的量以占容积的80%为宜,放得过多或过少,都费电;    

43. 开短会也是一种节约--照明、空调、音响等;    

44. 没事多出去走走,“宅”是很费电的;    

45. 非必要的话,尽量买本地、当季产品,运输和包装常常比生产更耗能;    

46. 植树为你排放的二氧化碳埋单,排多少,吸多少;    

47. 衣服多选棉质、亚麻和丝绸,不仅环保、时尚,而且优雅、耐穿;    

48. 烘干真的没必要,让衣服晒晒太阳,会消毒杀菌;    

49. 美国有统计表明:离婚之后的人均资源消耗量比离婚前高出42%-61%,让我们用婚姻保护地球吧;   

50. 在后备箱里少放些东西吧,那也是重量,浪费汽油资源,还易被盗。
 

党委换届宣传标语记在心

   1、以提高领导科学发展能力为重点,选优配强乡镇党委领导班子!

  2、坚持标准、规范程序,认真做好乡镇党代表选举工作!

  3、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4、加强监督、正风肃纪,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

  5、认真贯彻落实“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要求,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

  6、积极参加换届选举,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7、搞好换届选举,构建和谐社会!

  8、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

  9、严厉打击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

  9、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10、加强党的领导是搞好换届选举的根本保证!

  11、以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12、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做好换届选举工作。

  “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具体内容是:

  1.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2.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3.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4.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5.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6.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7.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8.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廉政文化标语:廉政准则—52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Copyright © 2001-2021 www.6s-iso.com Inc. 备案号:蜀ICP备2020025376号-4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为个人爱好兴趣分享网站,不代表本人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QQ3033382280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