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端口号精选推荐

关于农产品展销的标语大全

  1.放心食品 从源头抓起

 

  2.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你和我

 

  3.倡导绿色消费 保护生态环境

 

  4.消费绿色食品 体现健康人生

 

  5.大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6.加大监管力度 生产合格农产品

 

  7.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

 

  8.提高农产品质量 打造名牌农产品

 

  9.实行无公害生产 保障消费者安全

 

  10.农业发展路千条 质量安全第一条

 

  11.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利国利民

 

  12.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提高农产品质量

 

  13.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一律不得采收上市

 

  14.家事国家天下事 农产品安全是大事

 

  15.提高农产品质量 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

 

  16.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

 

  17.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保障消费者权益

 

  18.坚决打击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19.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 提高农产品质量

 

  20.禁止销售甲胺磷等五种高毒高残留农药

 

  21.加强农药残留检测 杜绝超标蔬菜入市

 

  22.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3.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

 

  24.建立放心菜专销区 满足多层次消费需求

 

  25.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 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26.加强农产品质量监控 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

 

  27.生态农业 绿色环保 安全生产 放心消费

 

  28.推行标准化生产 推动农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29.坚决查封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剧毒农药

 

  30.加强农产品标识管理 保障生产者合法利益

 

  31.加快建立市场准入制 严把产品质量安全关

 

  32.食用质量安全的农产品是保障身体健康的前提

 

  33.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

 

  34.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限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

 

  35.全面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创建工作

 

  36.齐心协力抓农产品质量 真心实意保消费者健康

 

  37.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提升农产品档次

 

  38.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39.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40.加强执法力度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实施

 

  4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实现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

 

  42.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43.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 满足消费者优质安全需求

 

  44.全面树立农产品品牌意识 增强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

 

  45.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46.质量安全是农业发展之基 放心消费是农民赢利之本

 

  47.积极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48.加强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监测 加快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

 

  49.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意识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

办公室文化标语(50条)

1、多思考才能创新,勤检讨才有进步

2、管理就是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混乱的事情规范化。

3、高层管理者做正确的事,中层管理者正确地做事,执行层人员把事做正确。

4、惟一持久的竞争优势,也许就是比你的竞争对手学习得更快的能力

5、三流的点子加一流的执行力,永远比一流的点子加三流的执行力更好。

6、成功的企业,20%靠策略,80%靠企业务层管理者和员工的执行力。

7、一个成功的决策,等于90%的信息加上10%的直觉

8、新经济时代,不是大鱼吃小鱼,而是快鱼吃慢鱼。

9、如果不在质上斤斤计较,就难在量上绰绰有余

10、成功心态打造成功,强者逻辑成就强者。

11、自信不一定能让你成功,但丧失信心却一定会让你失败。

12、想满意,莫大意;要放心,须小心。

13、对上司谦逊,是一种责任;对同事谦逊,是一种素养;对部属谦逊,是一种尊荣

14、制度不执行,比没制度危害更大。

15、一个成功的决策,等于90%的信息加上10%的直觉。

16、弱者要等待机会,强者要制造机会,智者要把握机会。

17、做人要懂得人外有人,做事要明白天道酬勤!

18、拿望远镜看别人,拿放大镜看自己。

19、没有十全十美的产品,但有百分之百的服务

20、即使是不成熟的尝试,也胜于胎死腹中的策略。

21、即使爬到最高的山上,一次也只能脚踏实地地迈一步。

22、有时让你疲惫的,不是高山,而是鞋里的一粒沙子。

23、管理者要是坐下,部下就躺下了。

24、管理就是树立榜样

25、小胜凭智,大胜靠德

26、好心态才有好状态。

27、布局决定结局。

28、经营企业就是经营人心。

29、企业的任务是不断地提高自己在现有环境下的生存力和竞争力

30、观念不变原地转,观念一变天地宽

31、企业一旦站立到创新的浪尖上,维持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要持续创新。

32、员工齐心,管理用心,对用户真心。

33、为顾客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社会创造效益。

34、造就一流人才、争做一流企业、做出一流贡献

35、有缺陷的产品就是废品

36、监控就是爱护,委任就是信任

37、用户的钞票才是企业的选票,用户的口碑才是企业的金杯。

38、管理的关键不在于知而在于行

39、工作要简化,不要简单化

40、经营企业就是要经营人,经营人首先要尊重人

41、先画靶子再打枪。

42、越接近一线,越能抓住本质。

43、不能预见明天,但可以把握今天。

44、不谋万事,不足谋一事;不谋全局,不足谋一域。

45、宁可为真话负罪,决不为假话开脱。

46、发生任何问题,先从自己身上找问题。因为改变自己容易,改变别人难。

47、财富不在口袋里,而在脑袋里。脑袋决定口袋。

48、如果你有行动力,你就会成功;如果你有创造力,你就会卓越;如果你有影响力,你就会有成就。

49、成功是优点的发挥,失败是缺点的积累。

50、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问题多。

员工安全标语

 安全一日不严,事故一刻不闲。

安全生产要严抓,消灭事故在萌芽。

敲帮问顶看仔细别把安全当儿戏。

举安全之盾,防事故之患。

生产再忙,安全莫忘。

安全法规生命换,前人吃苦后人鉴。

处处要安全,人人为平安。

安全帽是工人的呵护神,

安全带是职工的生命线。

安全做得细,大家都受益;

安全搞得好,效益跑不了。

事故教训是镜子,安全经验是明灯。

安全工作多一份小心,家人多一份放心。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

安全是您生命的绿色通道。

选择安全,选择安宁。

走在企业生产的道路上,安全是最坚实、最可靠的铺路石。

安全在我心中,安全从我做起。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

安全生产伴随幸福一生,违章作业笼罩痛苦一世。

确保安全,从小事抓起,从源头抓起。

安全生产呼唤责任心。

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生命。

服务品质与劳动报酬是成正比的。

没有安全生产,服务一流也是空话。

麻痹是安全的天敌。

力戒违章,保证安全。

多一份细心,就多一份安全,也就多一份收获。

身在厂房,心系安全;严格认真,严谨负责。

不把安全放在心头,明天衣食会发愁。

抓好安全工作,等于抓住经济效益。

安全生产,效益之泉;生活安全,欢乐之源。

安全是呵护出来而不是蛮干出来的。

成功始于奋斗、安全始于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

安规就是血的教训的总结。

用心监盘、确保安全。

安全口号要天天喊,规章制度要牢牢记。

安全生命紧相连,遵章守纪记心间。

天长地久有尽时,安全生产无绝期。

设备是安全的根基、人是安全的保障。

层层监控 环环相扣。

聆听警言 重盼安全

安全,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要在工作中执行开。

…安全…企业之本,效益之源,班组之魂。

事事尽我全力,处处确保安全。

对安全问题应该慎之又慎,来不得半点马虎。

责任到人,监护到位,措施到底。

安全从日常的点点滴滴做起。

平安+健康=美好生活

得之以严,失之以宽。

严是爱、松是害,出现伤亡害全家。

坚持不懈促生产,众志成城铸安全。

安全第一记心头,生产一步一层楼。

远离一分疏忽,拥抱一点安全。

安全在心中,事业定成功。

查找漏洞,消除隐患。

岗位无差错,优质创一流。

成在安全,败在事故。

安全风险管理标语(20条)

1.管住风险,才能管住安全

2.风险管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3.安全风险无处不在,安全风险无时不有

4.上医未病,自律慎独

5.以质量为支撑,以安全为导向

6.建立安全风险分析双向预警预报机制

7.实时预报,实时预警,及时预控

8.建立以“三全”(安全性人员,安全型设备,安全型环境)为基础的安全型企业

9.本着“全面覆盖、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原则,建立风险管理组织

10.持续落实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估、检测、报告及缓解工作

11.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

12.做到对质量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理

13.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将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在造成不利后果之前。

14.一切意外均可避免,一切风险皆可控制

15.作业前风险查询与警示,作业中风险监控,作业后风险梳理与报告

16.干部管理规范化、职工作业标准化

17.一下子的疏忽,一辈子的痛苦;一切为了安全,安全保证一切。

18.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9.领导不重视,早晚会出事;班长不重视,一定要出事;工人不重视,马上就出事。

20.风险管理有利于组织的持续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月就要到啦,学学安全生产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三字经

说安全,第一经,何第一,爱生命,生命在,岗位兴,爱情萌,建家庭,

人丁旺,乐无穷,家幸福,国安宁,事故出,祸端生,轻者伤,伤者痛,

先付钱,医伤病,责追究,管者蒙,派护理,岗位停,接官查,得人迎,

陪笑脸,自责痛,欲平息,吃喝请,酒斟罢,罚款送,笔笔款,惹心疼,

出了钱,落了痛,赔夫人,又折兵。真情唤,众员工,爱生活,惜生命,

三不伤,严规程,心存畏,责任重,不做古,不盲动,敬畏岗,辨险情,

重防范,措施定,出方案,标准明,重实际,专业成,细交底,是先行,

现场查,看实用,查什么,细说清,查标示,要分明,查堆放,要齐整,

查设备,不带病,无漏缺,无松动,查电器,别漏空,一机闸,接地零,

装保护,绝缘层,敷地埋,明架空;特殊活,办票证,登高空,要系绳,

不抛接,绳提送,要破土,先查明,地下物,须标清,胸有竹,方可行,

要吊装,起重工,查物重,查索绳,定指挥,信号明,栓引绳,防游动,

吊物下,人莫停,进容器,先通风,查无毒,氧量盈,设监控,专人盯,

限时间,保畅通,必要时,系腰绳,戴面具,不盲动,防擦伤,范围定,

设标志,拉警绳,要拉运,路况明,有方案,措施定,捆扎牢,车速控,

挂警示,办三证,三伏天,水保证,避高温,时调整,凉药备,盐补充,

三九天,要防冻,设备停,水放净,冰雪天,防滑重,干冷天,防火重。

要试压,辨风险,定措施,编方案,细交底,工作前,细检查,严把关,

头咋封,口咋焊,气咋排,管咋安,压力表,是否验,危险区,派警员,

咋增压,表咋看,谁记录,谁监管,带班者,职责关,技术员,技术关,

安全员,监控关,纠三违,敢黑脸,对责任,如针毡,各就位,同把关,

管理者,把啥关,建网络,配资源,机完好,本质安,定规章,制度全,

抓培训,是本源,定职责,分明担,重监控,保带班,严考核,真兑现,

常分析,不怕烦,治隐患,不隔天,管一方,保平安,企业兴,人康健。
 

“百日安全大行动”宣传标语

1、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发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2、积极行动起来,打好“隐患排查治理年”第一战役。

3、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

4、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保障安全。

5、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等行为!

6、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7、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

8、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9、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

10、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

11、严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

12、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13、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14、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15、深化酒吧安全专项整治,加强酒吧行业规法管理。

16、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17、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18、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9、为了您全家幸福,请注意安全生产。

20、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服从安全第一原则。

21、安全第一,生命至上。

22、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狠抓责任和措施落实。

23、安全人人抓,幸福千万家。

24、继续深化“一畅两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25、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知识技能。

26、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隐患,请拨打“2888000”有奖举报电话。

27、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28、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

29、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30、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如何合理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

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口号是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民警与驾驶人、行人沟通的一座重要桥梁。在日常生活中,各种媒体和道路上随处可见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往往对交通参与者起到教育、警醒的作用,一条好的标语往往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那么,怎样才是所谓的好标语和坏标语呢?
     一、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存在的问题
     (一)路面交通宣传标语设置不合理。道路上,交通安全标语往往以宣传横幅、宣传海报、宣传牌等形式出现,主要是为了引起驾驶人的注意。但部分宣传横幅、宣传牌设置在树底、拐角等过于隐蔽的地方,难以起到宣传效果。而部分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内容与设置的环境不符合。如有的地方将“酒后驾车害人害已害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设置在学校旁边,却将“超速抢行危害大,超载超高更危险”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设置在市内较拥堵,车速较慢的路段,这样就难以引起读者的共鸣,难以起到宣传效果。
     (二)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老套、生硬,难以打动驾驶人,起不到教育作用。虽然随着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日益成熟,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也日益多元化,但仍然将“严禁酒后驾驶”、“严禁乱停车”等公式化、硬梆梆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作为主要的宣传口号来使用,虽然起到了一些警醒的作用,但这种“执法者”命令式的口气却容易引起驾驶人的反感,有时甚至会引起反效果。
     二、合理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是取得交通安全宣传良好效果的重要因素
要想让交通安全标语在驾驶人、行人中引起共鸣,使交通参与者做到“入眼、入脑、入心”,我们就要在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时就必须考虑到“应时、应景、应人”,这是一条好的交通宣传标语的基本条件,也只有这样,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一)应时。国家法定假日和各种传统节日是人流、车流的高峰期,各种违法现象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因此会大幅度上升。我们应根据不同的节日制作不同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一方面烘托了节日气氛,一方面更能吸引读者的注意,打动读者的心灵,取得更好的效果。如在“中秋”、“十一”、“五一”前夕,打出“中秋月圆人团圆,行车走路讲安全”、“黄金周里潇洒渡假,亲人盼您平安回家”等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能使交通参与者在感到温馨的同时,深深体会到交警部门人文主义的关怀,从而在思想上提高了对交通安全宣传的重视。
     (二)应景。由于不同的道路环境会产生不同的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相对较有规律的路段,针对不同的交通违法行为设置相应交通宣传标语,才能起到“对症下药”的效果,如“酒后驾车害人害已害家人”这类提醒驾驶人不要酒后开车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应设置在各酒店、娱乐城旁边,而“超速抢行危害大,超载超高更危险”则应该设置在路况平直,车辆较少,较容易出现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的高速公路路旁,才能避免“头痛医脚”这类可笑现象的发生。
     (三)应人。根据参与交通安全宣传的人群年龄层次的不同,对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感知、领悟能力也有所不同。对于设置在小学周围的交通安全标语,主要的宣传对象是年龄不大,理解能力有限的小学生。因此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应以童谣的形式出现,才能让小学生们在琅琅上口的同时,记住交通安全应注意的内容。如交警部门在校园周围张贴“小朋友,手拉手,沿人行道慢慢走”“红灯停,绿灯行,交通规则要记清”等童谣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就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对小朋友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因此,在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时更应注重语言通俗易懂,避免冷僻字的出现,也可宣传言语上适当应用乡音,使群众感到更有亲切感、更有人情味。
     三、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的形式
     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口号内容应丰富多彩,形式也应多种多样,尽可能达到最佳宣传教育效果。
     (一)幽默型宣传标语。如“我最讨厌无证驾驶,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保险赔钱不赔命” 、“酒后驾驶请留意拨打120”等诙谐型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使大家在付之一笑的同时,深刻体会到了交通安全的寓意,也使人感到十分亲切。
     (二)温馨型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用体贴的语气,在交通安全宣传标语中,加入人文的关怀,这种温馨型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相对一般交通安全宣传语而言,更能得到人们的信赖和认同。
道路交通安全标语作为和交通参与者沟通的一座桥梁,也越来越受到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视。相信在以后,我们所看到的交通安全宣传标语,所传递的不仅仅是交通法规,还有更多的关心、爱护。而人们也能够从标语里面,看到一支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公安交警队伍,一群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交通警察。
     及时发布路况信息,以电子监控视频图像和群众监督电话为信息源,及时发布交通拥堵、交通管制等路况信息,最大限度地为群众出行提供方便;三是及时发布车辆交通违法信息,使当事人及时获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罚教育,进一步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四、及时加强信息反馈。
     一方面,利用电子监控发现交通拥堵信息后,要及时通知辖区大队疏导交通,确保市区道路通行畅通;另一方面,及时向省局指挥中心报送雪天道路交通管理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支队领导报告,确保信息快捷畅通、真实准确,为降雪天气下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煤矿井下知识型安全宣传标语50条

一、上下井口、井下大巷、车场等场所
  
  1、想安全会安全能安全,人人争当本安职工。
  
  2、人物系统和制度,本质安全四大要素。
  
  3、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实现四无两零目标。
  
  4、安全零事故,质量零缺陷。
  
  5、煤尘具有爆炸性,逢八综合防尘要落实。
  
  6、治理水害要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7、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8、人力只推一辆车,两车相距10米才安全。
  
  9、推车接近岔道弯道,必须提前发出警号。
  
  10、行走携带锋利工具要注意,避免碰撞伤他人。
  
  11、大巷行走要走人行道,长把工具手中拿。
  
  12、下井须带矿灯安全帽自救器,有关人员瓦斯便携仪别忘了。
  
  13、化纤衣服不能穿,禁带火具和香烟。
  
  14、电线变潮易起火,过载发热酿大祸。
  
  15、保险丝保安全,铜线铁丝代替只会添危险。
  
  16、安全帽生命保护罩,戴上安全帽安全有依靠。
  
  17、乘车须听指挥,严禁扒车跳车坐矿车。
  
  18、禁用电炉灯泡取暖,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19、遇见警标和栅栏,千万不能往里蹿。
  
  20、瓦斯无色无嗅无味,防范须时刻谨慎。
  
二、斜巷运输
  
  21、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三、弯道、交叉口
  
  22、一停二看三通过,粗心大意要不得。
  
四、皮带
  
  23、宁走十步远不走一步险,跨越皮带须走过桥通道。
  
  24、蹬溜子坐皮带危险,出了事故后悔已晚。
  
五、采掘工作头面
  
  25、按规定及时支护,空顶作业招事故。
  
  26、开工前敲帮问顶,收工后莫忘交接。
  
  27、风流瓦斯达到1,电钻打眼不能干。
  
  28、风流瓦斯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撤人保安全。
  
  29、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30、挂红挂汗汽多水冷色变浑,突水灾害要来临。
  
  31、劈裂闷雷机枪声响有煤炮,煤与瓦斯突出请您当心了。
  
  32、通电拒爆先取把手后摘母线,等段时间沿线检查才安全。
  
  33、放炮前后须洒水,湿式打眼可防尘。
  
  34、放炮须填水泡泥,降尘降温净化空气。
  
  35、瓦斯爆炸三条件,一定浓度瓦斯、高温火源和足够氧气。
  
  36、隔爆水棚降灾害,精心维护不破坏。
  
六、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
  
  37、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立即停止作业撤人员。
  
七、综采工作面
  
  38、巷道最低一米八,支护标准要严把。
  
  39、煤壁输送机支架成直线,倾角大于15°要防倒滑。
  
  40、液压支架须接顶,采高过3加护板。
  
八、采煤机
  
  41、巡视无人方可启动走勾,检修须打隔离和离合。
  
九、掘进机
  
  42、开机一看二警示三启动,停机电源隔离必须断开。
  
十、猴车
  
  43、稳上稳下坐猴车,触摸绳轮招危险。
  
十一、掘进头打锚杆
  
  44、风水管路接牢固,袖口扎紧脚站稳。
  
十二、风门
  
  45、风门闭锁要完好,防止风流短路留隐患。
  
十三、耙装机
  
  46、逐项检查确保机体稳,耙装区域有人莫操作。
  
十四、井下爆炸材料库
  
  47、炸药存量不超矿井三天总用量,雷管存量不超矿井十天总用量。
  
十五、岩巷掘进头
  
  48、戴齐个人防护品,喷头千万莫对人。
  
十六、电气检修
  
  49、检修电气先断电,开关闭锁并挂牌。
  
  50、检修场所瓦斯浓度不超过1%方可进行停电检查验放电。

消防安全管理七字歌

建筑企业重消防,安全预防经常讲。

从事经营有活动,施工建筑管现场。

严格监控危险源,计划投资有保障。

消防设施设置齐全,符合标准保正常。

防患未然勤检修,状态良好使用强。

预防措施要得力,事故预案做周详。

领导监督部门管,保障体系持久长。

成立义务消防队,掌握技能除灾殃。

易燃易爆为重点,严格管理内容详。

油库仓库避明火,执行制度不虚张。

事故苗头勤检查,避免敷衍走过场。

安全教育经常搞,群策群力保安康。

普及宣传消防法,法律准则心中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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